LED屏眩光與設立高度計算
文章來源:恒光電器
發布時間: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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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顯示屏以其豐富的表現形式、絢麗的色彩,近年來成為廣告界的嬌寵。車站、口岸、碼頭、廣場、交通要道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充斥著大大小小的、奪人眼球的LED顯示屏。隨著它的增多,人們的投訴也越來越多。其太高的亮度和不合理的位置給人們的視力和生活帶來較大影響。目前我國還沒有限制LED顯示屏光污染的標準, 國際上也沒有針對LED顯示屏光污染提出明確的要求。
本文結合《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和失能眩光的算法,電工照明,對戶外LED顯示屏亮度標準和設立位置進行研究和探討,希望找到夜晚限制LED顯示屏光污染的辦法。
研究對象及相關標準、法規
高亮度LED顯示屏影響最大的人群是機動車駕駛員。因為行人可以轉移自己的注視對象,LED燈管,而機動車駕駛員一般都需要注視前方。夜晚時LED顯示屏的眩光造成駕駛員不舒適或直接影響到覺察物體的可靠性,容易釀成交通事故。所以駕駛員對眩光控制的要求更高。顯示屏的設置如果能滿足駕駛員的要求,應該也能滿足行人的要求。
由于可視面積的原因,廠房照明,相比于平行道路軸線的顯示屏,位于交叉路口等直接面對駕駛員視線的顯示屏眩光影響更大,因此本文主要研究面向車輛行駛方向的顯示屏。
眩光可用兩種指標衡量:1)失能眩光閾值增量TI,車間照明,;2)不舒適眩光等級G。
CIE在其1995年推薦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中,LED燈管,對于眩光限制只推出一項評價指標 ,而放棄了對G的要求,故本文也只對吖值進行分析。實際上CIE 115-l995報告稱“在所推薦的閾值增量范圍內設計的裝置, 其相關的不舒適眩光通常也可以接受。” 即TI,符合要求,G也能符合要求。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第7.0.2條第3款規定: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設施對汽車駕駛員產生的眩光的閾值增量不應大于15% 。故LED顯示屏產生的TI值應不大于15% 。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第5.6.2條規定: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中E1區為天然暗環境區,裝修照明,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天文臺所在地區等;E2區為低亮度環境區,如鄉村的工業或居住區等;E3區為中等亮度環境區,恒光電器,照明產品,如城郊工業或居住區等;E4區為高亮度環境區,口碑,如城市中心和商業區等。
《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規定面積在10 m以上的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置需要通過審批。
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可知:對于深圳市來說,行業資訊,政府管控的LED顯示屏面積在10 m以上。而實際上,戶外全彩色LED顯示屏絕大多數面積也超過10m ,且大都設置在繁華的地段(E4區),它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從表1可知應為400cd/ m 。
LED顯示屏設立高度的計算
因為LED顯示屏產生的失能眩光閾值增量吖值應不大于15% ,建筑照明,利用 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求得面向車輛行駛方向的顯示屏的最小設立高度,如圖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