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工程中的眩光及其評價方法
文章來源:恒光電器
發布時間: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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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出色的照明設計、先進的照明設備,讓我們享受到了照明帶給我們的舒適和便利。但眩光(glare)問題,一直是個令人十分頭痛的問題。
什么是眩光?為什么會產生眩光?怎樣降低、甚至消除眩光呢?
眩光: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的感覺或降低觀察細部或目標的能力的視覺現象。[5]
眩光是一種不良的視覺現象,它會使人感到刺眼,引起眼睛酸痛、流淚、視力降低,口碑,甚至可能會暫時失去視看能力。
眩光使視覺功能降低的機理可以這樣來理解:由眩光源發出來的光,在視網膜方向上散射,形成一個明亮的光幕, LED置換工程,疊加在清晰的場景像上。這個光幕具有一個等效光幕亮度(equivalent veiling luminance),家用照明,其作用相當于使背景亮度增加,對比度下降,使人產生眩光感,并且難以看清目標。
圖1 人眼與眩光
2 與眩光相關的名詞釋義
(1) 視野(visual field):
眼睛注視一個目標,國內資訊,注視點以外一定空間的物體也能看見,這個空間范圍稱為視野。視野分水平視野和垂直視野,反映人眼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視認范圍。
靜態下,雙眼水平視野可達160度,垂直視野可達50度。而在運動的車輛中,駕駛員的動視野大小與車速有關。車速越快,注意點向遠伸展,視野就越小,恒光電器,周圍景物就難以看清楚。
交通心理學研究表明,車速40km/h,水平動視野為100度;車速70km/h,水平動視野為65度;車速100km/h,照明方案,水平動視野為40度。垂直動視野,即駕駛員視線在垂直方向的視認空間,通常為30度。
受人眼視差和較差照明條件的影響,人眼在暗環境下對顏色的正確分辨能力是很差的。因此,視覺分辨能力取決于物體與其背景在亮度上的差異。一個物體只有在獲得一定的亮度對比時才能被看見。
(2) 亮度對比C(luminance contrast):
C=⊿L/Lb =∣Lo-Lb∣/Lb
式中,⊿L——識別對象亮度與背景亮度之差;
Lo——識別對象亮度(cd/m2);
Lb——背景亮度(cd/m2)。
亮度對比有“正對比”和“負對比”之分。當物體亮度高于背景亮度時是正對比;當物體亮度低于背景亮度時是負對比。
(3)臨界(閾值)對比度Ct(threshold contrast):
Ct = ⊿Lt /Lb
式中,⊿Lt——臨界亮度差,人眼剛能識別目標時目標與背景間的亮度差。
(4)可見度水平VL(Visibility Level):
目標與背景的實際亮度對比度C與臨界對比度Ct的比值。
VL=C/Ct=⊿L /⊿Lt
眩光按影響程度分為不舒適眩光和失能眩光。
(5)不舒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
是指在視野內使人們的眼睛感覺不舒適的眩光,但并不一定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這種眩光也稱為心理眩光。
(6)失能眩光(disability glare):
是在視野內使人們的視覺功能有所降低的眩光。它是一種會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建筑照明,但并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眩光按其形成機理,分直接眩光、干擾眩光、反射眩光、對比眩光。
(7)直接眩光(direct glare):
由視野中,特別是在靠近視線方向存在的發光體所產生的眩光。
(8)干擾眩光(disturbance glare):
當非觀看物體方向上存在發光體時,由該發光體引起的眩光。
(9)反射眩光(glare by reflection):
由視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別是在靠近視線方向看見反射像所產生的眩光。
(10)對比眩光(comparison glare):
光環境中存在著過大的亮度對比形成的眩光。
3 眩光的評價方法
到目前為止,針對室內環境、體育場館、機動車道路等照明場合,人們已經總結出以下四種主要的眩光評價表達式:
3.1 統一眩光值UGR
統一眩光值(unified glare rating)UGR的計算:[5]
式中,醫院led照明,Lb——背景亮度(cd/m2);
La——觀察者方向每個燈具的亮度(cd/m2);
ω——每個燈具發光部分對觀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體角(sr);
P——每個單獨燈具的位置指數。
以上各參數應按下列公式和規定確定:
1) Lb=Ei /π
式中,Ei——觀察者眼睛方向的間接照度(Lx)。
2) La =Ia/A·cosα
式中,恒光,Ia——觀察者眼睛方向的燈具發光強度(cd);
A·cosα——燈具在觀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積(m2);
α——燈具表面法線與觀察者眼睛方向所夾的角度(°)。
3) ω=AP /r2
式中,AP——燈具發光部件在觀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觀面積(m2);
r —— 燈具發光部件中心到觀察者眼睛之間的距離(m)。
4) 古斯位置指數P應按圖2生成的H/R和T/R的比值由位置指數表確定。
圖2 以觀察者位置為原點的位置指數坐標
系統(R,T,H),對燈具中心生成H/R和T/R的比值。
統一眩光值UGR的應用條件:
(1) UGR適用于簡單的立方體形房間的一般照明裝置設計,LED天花燈,不適用于采用間接照明和發光天棚的房間;
(2) 適用于燈具發光部分對眼睛所形成的立體角為0.1sr>ω>0.0003sr的情況;
(3) 同一類燈具為均勻等間距布置;
(4) 燈具為雙對稱配光;
(5) 坐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站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6) 觀測位置一般在縱向和橫向兩面墻的中點,視線水平朝前觀測;
(7) 房間表面為大約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燈具安裝表面以及此兩個表面之間的墻面。
3.2 眩光值GR
室外體育場地的眩光值(glare rating)GR的計算:[5]